督察警察是干什么的_警察与督察_督察警察是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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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周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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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宏强,1963年9月生,1981年9月参加公安工作,现任镇江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四级高级警长。历任派出所民警、刑警队侦查员、巡警(特警)支队法制科科长、治安支队案查科科长、市局督察室督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督察大队大队长、市局专职副督察长、监管支队政委等职。从警以来,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个人嘉奖7次,被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4次,先进个人3次。从事警务督察工作期间,曾作为全省2名代表之一参加公安部警务督察业务培训班,撰写论文曾在公安部获奖。

“督察工作是‘得罪人’的事,我们不怕‘得罪人’,总得有人干呐!警务督察工作目的是维护公安队伍形象和保障执法工作公正规范!”采访伊始,坐在我们面前的周宏强说出了这些话,掷地有声。虽说今年才56岁,但他头发已白了一大半。与我们交谈时,他习惯性地锁住眉头,或是睁大眼睛,直觉告诉我,他是一个“有故事”的人。有着38年从警经历的他,说话声音洪亮,语气坚定,讲述了一名“老督察人”在近20年前经历的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工作的一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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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宏强,市公安局首任警务督察大队长,自2000年11月至2006年11月这整整6年间,都在从事着警务督察工作。从“只有牌子没有人”、到“光杆司令一个人”、再到“抽调人员、配齐装备”,督察工作驶入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轨道,都有他的努力和坚持。

筚路褴褛

受命主持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工作

“我们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是随着《人民警察法》的实施和警务工作发展需要而应运而生的!”周宏强介绍,《人民警察法》经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实施,其中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此后,各级公安机关相继建立了督察制度。为推动督察工作的规范发展,经2000年10月3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警务督察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早在1998年6月,市局就挂牌成立了警务督察队警察与督察,后来逐步更名为警务督察大队,一直到现在的警务督察支队。”当时条件非常简单,全国各地督察工作也都在初建和摸索之中,用一句“只有牌子没有人”来形容也丝毫不为过,但从上到下,对督察工作越来越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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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参加工作的周宏强

也在此时,担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查科科长的周宏强进入了局领导的视线。“可能是领导考虑到我公安经历比较丰富,曾在多个警种部门工作过,又担任多年的部门法制科负责人,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就找到我了……”谈及初入警务督察工作时,周宏强回忆当时的情形,还顺便补充了一句:“我觉得可能主要原因是没人愿意干吧!你想啊,这份工作得罪人啊……”2000年11月,37岁的周宏强被任命为市公安局督察室督察大队副大队长。虽说是主持督察大队工作,但“缺人手、缺设备、缺规章制度,基本上啥都缺,我是‘独木难支’啊!”面对这样的情形,周宏强首先着手解决“人”的问题。争取局领导的支持,督察大队先后从基层所队中选调多名年富力强、政治过硬的同志充实到专职督察民警队伍。随后,又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逐步配备督察工作必须的车辆、照相机、办公用品等装备。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督察大队在全省首批配备了酒精测试仪,运用于现场督察工作,成为一大亮点。此外,还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

至此,顺利开展警务督察工作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市公安局督察工作也进入正常运转的既定轨道,以周宏强为代表的老一批专职督察民警正大刀阔斧地开展着督察工作,履行督察职责。

在周宏强等人的努力下,镇江公安警务督察工作很快打开了局面,迅速在全市公安队伍中树立了严肃公正的威信。“2001年时,我们开创了督察信息报告、督察情况每月通报制度。督察出的问题随时向市局主要领导汇报,每月将情况汇总编成月报,面向全局公开通报,并对一些高发频发的问题进行提前预警。”此举一改此前被动工作状态,震慑作用非常明显。“这也得益于市局领导的支持。坦率地说,当时工作阻力很大,部分同志不理解不支持。客观地说,有些问题是存在的,但是必须‘自揭家丑’,让领导知道实情,不能‘讳疾忌医’!”周宏强介绍,那段时间是工作最忙的时候,如果有人到市公安局督察大队办公室,一般是见不到人的,因为全部都在外面“跑”。

铁腕推进

开展警用号牌收缴等专项督察行动

2000年代初期,因为历史原因,公安警车号牌存在出租、出借问题,少数非警务人员和社会单位使用公安警车号牌时,交通行为不规范,既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又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对此群众反映强烈。“这样的情况在全省各地均有出现警察与督察,为此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开展警用号牌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警务督察部门为行动主要实施部门。”周宏强介绍,这项工作压力不小,阻力很大。

“首先对所有在用的警用号牌进行摸底统计,见牌见车,弄清楚哪些号牌流失在外。随后,上门做工作,动员有号牌外借的单位主动上缴号牌。这两项工作做下来,号牌收回了大部分,但仍有少数未能及时收回,这是工作阻力最大的地方!”周宏强想,越难啃的骨头越要啃下去!于是他带来督察民警,对这部分号牌实际使用人全面排摸,清楚车辆动向,再强行进行收缴。“不强行收缴没办法啊,这些民用车辆悬挂警用号牌,对我们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必须收缴,再难也得上!”周宏强记得很清楚的一次收缴行动,是在镇江一个县级市,当时该市一名企业负责人的车辆使用着警用号牌,前期工作做下来,仍不愿意上缴,于是周宏强等人来到该企业门口,采用“守株待兔”的办法守在企业大门口,待车辆出门时,他果断亮明身份,出示证件,当场将悬挂在该车上的警用号牌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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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代的周宏强

凭借着这样一股狠劲,镇江市警用号牌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年共收缴号牌百余副,再无警用号牌流散到社会上,在镇江违规使用警用号牌的情况自此销声匿迹。

2003年,上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民警队伍中涉及“枪、车、酒、赌”等重点环节作了严格的规定。为推动相关纪律规定落地落实,周宏强再次强势推进此项工作。“当时主要工作是抓学习抓传达,再有就是从领导落实情况抓起带动全警落实执行!”在他的带领下,市公安局督察大队通过突击检查,查看值班人员在岗守纪情况,枪支弹药、警用车辆使用保管情况,现场纠正查处,营造“督察在现场,暗访在身边”的氛围,让民警树立敬畏之心。

谋求创新

全省首创留置报备制度保障执法规范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对民警执法执勤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纠。很多人认为我们督察是‘搞人’‘整人’的,其实不然,执法规范了,消除了执法风险,这不也是保护我们民警嘛?”在周宏强的督察工作经历中,印象最深的是对全市各基层执法办案单位留置盘问室有关问题开展的专项督察。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四种人员”(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以带至公安机关留置盘问,但从执法实践来看,存在着不小的问题和隐患。

2003年到2004年间,各地均已建立了留置盘问室,但是规格不一、隐患很多,特别是存在留置盘问措施滥用、留置室条件恶劣、被留置人员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被留置人员自伤自残事件时有发生。更有少数办案单位将留置盘问措施变成了变相羁押,存在较大的执法风险隐患。

为了保障留置盘问措施的规范适用,保障被留置人员合法权利,降低执法风险,周宏强带队赴基层派出所、刑警队、治安队等办案单位进行突击检查,通过询问被留置人员,检查其体表情况,实地查看留置室设施条件等方式,开展专项督察。随后,周宏强对现场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寻求解决办法。不久后,一份专门针对留置盘问措施的督察建议出炉了。“这份督察建议主要内容是,首先对被留置人员信息登记要全、他们随身携带物品保管要规范,更重要的是消除留置室内有可能被用于自伤自残的所有安全隐患。所有的留置室不允许存在金属横杆,加强对被留置人员的人身检查,不允许携带金属、布条等危险物品进入留置室。”再通过一段时间的针对性督察检查,全市再未发生过一起留置室内自伤自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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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的周宏强

为解决留置范围扩大和留置措施滥用的问题,周宏强想出了一个办法,即办案单位采取留置措施后,要第一时间向警务督察部门报备,督察部门再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督察。“就是要在我们民警执法活动可能存在违规前,执法风险可能发生前,督察部门及时介入,有力保障了执法规范化。”这样的留置报备制度在当时是非常超前的,在全省尚属首家。

服务实战

引入重特大刑事案件随警督察机制

“开展警务督察目的不是为‘束缚’民警手脚,也不是影响民警执法执勤效率,而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公安实战、服务公安中心工作。”周宏强谈道,许多民警对督察工作有误解,但是从工作实践来看,督察工作确确实实带来了“生产力”,在服务公安实战中作出了贡献。

2004年6月,全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了“夏季侦破攻势”专项行动,对历史积案和现行重特大案件开展集中攻坚会战,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也全程参与此项工作。“当年6月下旬,市区发生了两起恶性案件,我和大队其他同志跟随办案部门,一同进驻办案现场,对案件侦破工作进行全程督察。”周宏强回忆,他们连续3个昼夜对治安卡口、阵地控制、排查摸底等具体工作环节开展督察,向有关单位提出督察建议23条,为案件成功侦破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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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布置督察工作的周宏强

“当时许多人感到很意外,我们督察竟然可以在案件侦破上大有作为?我就在这个基础上,不断总结提炼工作经验,并形之于书面。”周宏强为此撰写了论文《浅谈对重大刑事案件侦破的现场督察》,并于当年8月,在第三届全国公安督察理论研讨征文中获优秀奖。该文提出了建立重特大刑事案件现场侦查随警督察和案件责任倒查两项制度,详细阐述了随警督察对案件侦查各个环节的督察作用和实施步骤,对督察部门服务公安实战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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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宏强的论文获奖

“其实这个案件责任倒查制度的提出,也是有故事的……”周宏强和我们讲述了这个“故事”。当时省内发生了几起恶性案件,嫌疑人被全省通缉,嫌疑人曾在镇江某地落脚,后逃至常州被抓获。“这就说明我们的排查布控工作出了问题!”周宏强带领民警赴该地进行倒查,发现民警疏漏了嫌疑人住宿的旅馆。起初当事民警并不承认,但他说的一个细节立马就“露馅”了。“当时这名民警和我说,他进了嫌疑人住的房间,按了入门处的开关打开灯,其实我已经提前去踩过点了,这家旅馆的开关还是老式的拉线开关,从这一点看,他肯定没有去过这个旅馆。”事后,组织依规对多名民警进行了处理。从此以后,全市重特大案件的布控工作有了质的提高,周宏强提出的案件责任倒查制度也受到了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领导的肯定。

脱颖而出

受命参加全国公安督察业务培训班

警务督察工作展现的成效越来越突出,也赢得了市公安局党委的肯定,当时的公安局主要领导甚至在大会上说出了“市局警务督察队的话,就是我的话”这样的评价。“我记得当时市局要推动信息化建设,因为信息化是个新鲜事务,很多民警不愿意主动学,所以这项工作开展的效果不是太好。当时市局隋明副局长就找到我,请我们督察大队介入。”周宏强介绍,越来越多的重要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都主动邀请督察大队参与推动督促。

周宏强在公安部组织的培训班上与外籍教授合影

镇江公安督察工作很快在全省公安系统有了不小的影响,作为督察大队负责人的周宏强也小有名气。2004年11月,公安部在浙江宁波的海警学院举办全国警务督察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周宏强作为全省两名公安督察机构负责人代表之一参加了培训。“这个培训班共有来自全国各地71名学员,历时26天,师资雄厚,是一次非常系统化地督察业务培训。”作为一个半路出家的“督察人”,周宏强非常珍惜这样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也收获了很多。期间,周宏强还有幸与来自英国皇家警察学院的两名教授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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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宏强参加培训荣获的毕业证书

学成归来后,周宏强结合所学所想及镇江警务督察实践,撰写了一篇理论文章,并向省公安厅警务督察部门汇报。时任省公安厅督察长曾剑明看后,非常重视,并批示该文,争取学有所用,积极应用到本地督察工作中。

勇于担当

敢为“受委屈”民警呐喊维权

“督察工作还有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帮民警维权,《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事实上,我们也是这么做!”周宏强提到,在2002年前后,市区一名交警在查纠一起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被违法行为人殴打。办案派出所在受理案件后,认为证据不够完善,无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周宏强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带队赴该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全面了解案件经过后,果断向该派出所提出督察建议。虽然现有证据略有瑕疵,但违法行为人暴力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建议该所依法处理该违法行为人。最终,该违法行为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这名“受委屈”的交警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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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宏强为全市警务督察民警授课

在周宏强的经历中,为民警维权的事还有很多,他记得最深刻的一件事就是“保护了两名民警”。那是在2004年前后的事,当时镇江某辖市一名派出所所长采用非法手段将5名福建人落户在该辖区,随后5人利用身份证件办理了赴日本的签证。此后,这几人因违反当地法律被遣返,此事随之案发。当时周宏强也参与了对此事的调查,经过讨论,决定对责任民警追责,但该地公安机关提出了处分该所两名具体经办民警,周宏强此时据理力争。“经过调查,当时确为所长交办,经办的2名民警也提出异议,但所长要求办理。当时我就提出,根据《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人民警察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这两名民警最后没有受到处罚。”

6年的警务督察工作经历,相对于周宏强38年公安工作经历来说,不算长,但对他的影响非常之大,他对督察工作的感情也非常之深。市公安局督察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变大,从“一穷二白”到驶入正轨,这样的转变凝结了周宏强的付出,也留下了他奋斗的足迹。

回首过往的督察工作经历,周宏强坦然地说:“督察目的不是为了处理人,而是要达到日常警务活动和公安队伍管理开展的最佳效果。干督察不能有私心,更不能利用职权做‘伤天害理’的事。那几年,我觉得没有愧对督察这个岗位,没有愧对职业道德,没有辜负当时市局党委对我们这一批人的希望。虽然工作中‘得罪’过一些同志,但慢慢地也得到了绝大多数领导和同志们的理解,还是很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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