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律师在当时算是社会中上阶层,“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律师要在这名利场上维持体面、收入增长,少不得要发展业务、开拓案源。在这方面民国律师们也确实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官职口碑人脉,交往交际应酬

一般而言,享有盛誉的前司法官员在从事律师职业的时候,会占有一定的先机。吴经熊、董康、汪有龄等司法高官在辞职后都很快成为律师界中的风云人物。吴经熊回忆自己执业之初,上海人皆知其为深谙法律的法官,所以蜂拥而至,争相延聘,似乎完全不愁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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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第一个律师:曹汝霖

也有一些律师会通过办案的口碑打开市场,曹汝霖有一段回忆对此颇能印证:

其时风气未开,请教者不多。后有一案,一审判死刑,二审维持原判,上告到大理院。该案论事实应判死刑,惟因律无明文,情形特殊,第一审根据事实判处死刑,第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不服告到大理院,请我辩护。余即根据律无明文不能判罪为理由,大理院本是书面审理,遂将辩护状送进。结果原判撤销,改判无期,于是被告全家老小,到我事务所处叩头致谢,感激涕零,谓因家贫,只送些土产表示谢意。余亦不收酬费,连公费也免了。从此大家知道诉讼不能不请律师,且知道我以侍郎做律师,区区之名,不胫而走,从此门庭若市。

同业、同乡、同学等熟人介绍亦是一途。比如,张耀曾在上海开业后的第一个案子便是由上海律师公会的领袖人物陈霆锐律师从中牵线,其出任上海市政府法律顾问也是得益于昔日故友张群(时任上海市长)的帮衬。郑毓秀亦曾接手李时蕊律师介绍的案件。史良在执业之初,办理的业务主要都是其老师兼老板董康名下之案。江庸曾经代表张大千处理一损害名誉的案件,则是缘自乡谊(江庸出生于四川璧山,张大千是四川内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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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律协掌门人陈霆锐

除了熟人之外接洽为荷,商界、政界、学界、新闻界等各种相关领域的人脉关系也不能不加以维护和扩展。这就使得民国律师们频繁出席于各种社交应酬。张耀曾在律师执业期间,相与往来者包括陈霆锐、汪有龄、董康等律师同行,钟宏声、沈宏等法院推事,李烈钧、张群、黄郛等军政要员,董望翘、杜月笙等商界闻人,还有胡适、罗隆基等学界名流。

吴经熊曾回忆道:“逐渐的,我的客户们邀请我参加他们在‘花楼’举办的晚会了,我则在同一地方举办同样的晚会作为回报。在我意识到之前,我已变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花花公子。有两年半的时间,我每晚都要出去应酬。即使是想起那些日子,也能闻到一股地狱的气息。”

律师唐鸣时于1934年在《东方杂志》上所写的一篇文章,颇能反映当时律师界中交际应酬的风气:

原来一般人对于律师的职务,当然没有律师自己看得那样清晰。聘任一个律师,当他策划的谋士者居多数;当他一个解释法律的专家居少数。于是要联络感情,于是要应酬。律师以办案维持生活,当事人以感情为选任之条件,律师便不得不从事联络感情,以求承办案件。例如提起某律师,往往都要联想到他交际的广狭:或谓在某宴会见过;或谓在某牌局聚过;或谓在书寓同玩过;于是商议起来,大家熟悉,决定请他。此种环境之下学识见解转不若交际应酬为重要,律师遂不得不奔走于应酬处所,而消遣他的修养时间和精力于应酬了。

当时甚至有律师在日报上刊发广告,公开招聘“交际员”,专门负责事务所的交际事宜。当然,这种做法已属走火入魔,有包揽词讼、损害风纪之嫌,所以遭到律师公会的明确反对,相关广告亦被要求撤销。

发布律师广告,宣传各出奇招

如果说交际应酬是面对目标客户群体的定点宣传,那么报刊广告便是面向普罗大众的一般宣传了。律师广告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民国律师制度的设立之时。早在1912年,《国民新报》就刊发了汉口律师刘荫榕的律师广告:

现在共和成立,首重人权,司法虽已独立,然非行律师制度不克达完全保护之目的。敝同志有鉴于此,特建议于司法司,呈请都督批准立案,并蒙咨明中央司法部,缘急于实行,先颁布《湖北律师暂行条例》,以发挥司法之精神,实为人民莫大之幸福。本律师留学海外,研究法律有年,回国后,历充推检各职。今因领受司法司证书乖充斯职,特于武(武昌)、汉(汉口)地方各设事务所一处以行职务,各界诸君如有委托事件,请移至敝事务所接洽为荷。至所有应受公费,悉遵湖北律师公会各章程,请来取阅可也。兹将各事务所地址开列于左:一武昌事务所暂设府院街二十四号,特烦史君汉樵在此照料,以便接洽。一汉口事务所暂设法租界三德里二十二号,马君云岩开设之福顺恒楼上,委托诸公如遇本律师外出,请即与马君接洽可也。

这则广告颇有代表性,其他民国律师的广告也多如此,先宣讲律师对于保障人权之意义,继述自己的学术和职业经历,尤其是出国留学和担任司法官员的经历,最后附上办公地点和联络方式等。当然,律师广告并非千篇一律,形式之多,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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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国民新报》

一种方式是借以提供法律咨询之名广而告之。比如大联法律事务所曾在《实业界专刊》发布广告:“本所为服务社会普求民众公益起见,特设法律咨询处。各界如有法律问题,尽可开明详细事实及疑问之点,附邮寄交上海爱而迈路均益里北七号大联律师事务所,以便分转各律师解答。”

另一方式则是杂于法律顾问启事之中。比如顾恩霈律师在发布其受任新光邮票研究会常年法律顾问的启事上,除了郑重宣布“日后倘有侵害该会名誉信用及权利上之关系者,本律师当尽依法保障之责”等应有之义外,还将其律师事务所的地址附于其上。这样便在履行顾问之职的同时,也起到了广告的宣传之功。

还有律师借搬迁新址之机,在公告之余同时宣传。比如高君湘律师曾经发布:“高君湘同学,向在大陆商场五楼五百零八号大陆法律事务所执行律师职务。兹因业务发达,原址不敷应用。爰自七月一号起,迁至六楼六百零四号。独立事务所,电话九二七三二号。各界如有接洽事项,可移至新址。”

当时甚至有从事国际业务的外国律师在中国报纸上刊发广告。比如《北京大学日刊》曾刊发美国律师威廉·邓尼斯的中文广告:“鄙人为中国政府之法律顾问,现已终了,已于华盛顿重设事务所执行律师职务,特别注重关于国际法之问题。”

律师广告的效用有目共睹,日渐流行。著名律师、前进步党领袖刘崇佑甚至长年在进步党机关报《晨报》的第一版刊发广告。1930年代,《申报》几乎每日都刊有4篇至5篇律师广告,有时或有10篇以上。在1930年的《宁波快览》中也设有专门的“律师广告”版面,紧随“中医广告”“西医广告”之后。在这种情况之下,律师公会对于律师刊发广告的行为也越来越加重视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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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报纸广告

1927年,马有略律师在《民国日报》刊登广告:

现在国民政府以法律治国,故无论何人非法律不足以保障。本律师系日本法学士,返国后历经考试,为前清举人、民国高等文官,并历任法部主事、澄海地方检察官、大理院推事等职,亦曾在北京执行律师职务多年,去年来沪执行职务。公费多寡不等,兹为便利当事人起见,拟定划一办法如下:(一)刑事案件。中产以下者五十元,中产以上者一百元,上产者二百元,但得依当事人之特约而补足公费。(二)民事案件。千元以下者五十元,千元以上者一百元,万元以上者二百元,但得依当事人之特约而补足公费。(三)非讼事件。证明契约、代订契约、离婚、遗嘱、分产、分家、清算、经租、仲裁、和解等非讼事件,分为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等,当得依当事人之特约而补足公费。(四)顾问及信件。顾问公费分文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等,信件每件五元至二十元不等(不论件数),但办理全案者不在此限。如荷委任或蒙介绍请径向爱多亚路纱布交易所本事务所接洽可也。

这一广告受到了上海律师公会的批评。公会致函马有略,表示该广告“内载一如医例及润笔书例价格之式,殊为不雅”。又说:“查自民国法定律师本纯粹以保障人民不谙法律者为主旨,非若一种专门营业者”,但按照马有略广告中将公费分为几等,并有中产、上产之谓,“颇有违反律师规则,且于风纪攸关”。公会认为“承办案件、征收公费均应遵照会则规定办理,所定不合”,因此请马有略停止刊载。

此外,周世勋律师的广告中有“延聘律师,一经研究,可操必胜”等语,上海律师公会认为其有“律师掮客之嫌”和“包揽词讼之虞”,令其加以撤销。韩家政律师在广告中有“女律师韩家政”的字眼,上海律师公会认为“律师为社会服务,不分性别,依法令行使其职务,与商业竞争之性质不同”,司法行政部亦一再申令律师“宜厚自爱重,注意职责及德义”,因此以韩律师的广告有“矜张标异”之嫌,有损律师风纪,要求更正。

1934年,上海律师公会专门向全体会员律师发函,主张:“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在法律上其地位同等为司法三职之一,在社会上亦即为一种最高尚之职业,非其他之职业可能比拟。故凡关于竞争、夸耀、招揽等妨碍律师风纪之事项,均应注意避免,以重风纪。”公会认为上海各日报常有律师自行刊登启事,形近招揽,与商业广告形似,有损律师尊严风纪,因此命令该会会员以后不得刊发“近于招揽诉讼之广告,或仅以姓名、事务所、寓所及电话号码登报”。后来还对有违反此规定嫌疑的律师加以劝诫,这其中不乏吴凯声、丘汉平、孙祖基等知名律师。

此后,律师广告有所改观,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令人解颐的“软文”。比如1940年《电声周刊》刊发了一则名为“高倩苹与男同学将合组律师事务所”的文章:

高倩苹自考进“法政”以后,至今已历四足年,并喜有志竟成,在本届暑期且经考试毕业了,最近,这位“喜鹊儿”有这样一个确实的喜讯——不久期内,她就要和那位年貌相当的男同学蔡成桂两下精诚合作,合组法律事务所而开始同挂牌子,执行律务了。

提起这位蔡成桂——不久将来之律师。人品生得不错,学问也甚好,家里且又相当富裕,高倩苹和他同学数载,两下感情不薄;现在法政学院既经同告毕业,而彼此合组事务所同为社会服务,也就是最好不过的办法了!

高倩苹的住所原在亨利路亨利村内,是一宅三层楼洋式房子,他们合租的事务所就准定设在那里。这房子,高倩苹现处二房东地位,蔡桂成(成桂)最近迁入居住,则算是她“余屋分租”的“房客”。这样高蔡两下钻研法律,责疑问难,当然便利了不少。

这篇短文不可谓不妙藏机巧。当时女律师尚属罕见,本就吸引眼球,该文更不无暧昧地描写其与男合伙人的同学之谊,暗示二人隐有情愫,现正同居。不声不响中将其毕业院校、律所地址写将出来,既令读者“饶有兴味”,又实现了宣传的目的,而且并无招揽之嫌,可见作者所花的心思。

当然,这还算不得标新立异的宣传。1946年,律师王龙因为代理一件充满猎奇色彩的“艳尸案”而蜚声南京城。此时便有人在《快活林》上发文接洽为荷,说此律师成名有因,在宣传技术上“匠心独运”。原来王律师在自己的汽车车窗上写着颜色鲜艳的“律师王龙”4个大字,一如百货公司的促销广告。作者取笑他“招摇过市,风头十足,路人皆为之侧目而视,足见他对于宣传工作的努力,能够惊世骇俗,出奇制胜”,还说“凭他这副本领,假使混到官场里去,一定可以做一个八面玲珑的宣传部长,可惜太大材小用咧”。

这些做法,在当今社会都不过尔尔,稀松平常,但在民国时期,诚然是“引领潮流”,蔚为异数了。律师为了发展业务,想出此等令时人拍案惊奇的办法,实不知对律师界是幸也欤,是不幸也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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