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销售产品一批给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3000元;当日收到乙公司签发的一张带息银行承兑汇票,合计金额113000元。票据的付款期限半年,年利率为6%。
1.假设甲公司在销售A产品给乙公司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汇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票据——乙公司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2.甲公司将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持有至付款到期日汇票,则甲公司收到的票据金额和利息分别为:
含税利息收入=113000×6%×6÷12=3390(元)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利息收入=113000+3390=116390(元)
争议:票据利息收入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税还是按照销售货物缴税?票据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说“价外费用”中的延期付款利息?
观点一:属于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缴税。
利息收入的销项税额=3390÷(1+13%)×13%=390(元)
则相关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6390
贷:应收票据——乙公司 113000
财务费用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
观点二:属于提供资金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税。
利息收入的销项税额=3390÷(1+6%)×6%≈191.89(元)
则相关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6390
贷:应收票据——乙公司 113000
财务费用 3198.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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