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沪食药监食生〔2017〕116号)要求,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免费版,报上海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如果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也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但不需要到市卫计委备案,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制定的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批准后,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企业或上海市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网站显著位置公开所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供公众查询和监督。
为更好服务会员单位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满足企业标准公示的需求,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已在其网站开设“企业标准公示窗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免费版,公示企业标准。有需要公开其企业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向我会申请公示企业标准,并通过市食安联邮箱(sfsf1021@163.com)提供下列资料。凡符合企业标准公示要求的,我会将在市食安联网站上免费公示企业标准。
1.企业标准公示申请表
2.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word版及pdf版)
(联系人:张瀚云 021-56030286*803)
附件:
1.企业标准公示截图
2.企业标准公示申请表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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