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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陈森豪的父亲因突发疾病身亡。由于父母离异多年,且其常年随母共同生活,陈森豪对其父的财产状况并不清楚,只大概了解到其父名下有几处房产,具体情况不详。为继承父亲的遗产,陈森豪向南京市住建委下辖的南京市房产局档案馆申请查询父亲名下的财产信息。尽管陈森豪已收集所有证明“我爸是我爸”的材料,但仍遭到房产局档案馆“房屋信息是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他人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为由拒绝。陈森豪不服,将南京市住建委起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房产局档案馆拒绝陈森豪的查询请求系“机械办事”的不作为表现,侵犯了陈森豪的继承权,判决南京市住建委以陈森豪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南京市住建委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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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长期以来除非公权力机关工作需要,房产管理部门“一刀切”地不准许他人仅提供权利人的姓名来查询房产信息。按照法律规定,查询房产信息除提供身份证明外,还需要产权证明、房屋坐落等房屋信息方可查询。本案的裁判突破了上述限制,设立了“利害关系人以名查房”的规则,对规范房产信息查询具有一定的价值。

一、下位法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房产局档案馆拒绝陈森豪的查询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的规定。然而,《物权法》仅规定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并未对查询房屋的条件和程序加以限制。虽《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上述规范具有保护权利人隐私的合理性,但对于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房产信息而言,要求其不能仅凭姓名查询,还需提供其他房屋信息,在管理部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姓名查询案件网上查询,则是对其苛以较重的举证责任,违反了“下位法不得设定增加公民义务”的法治精神。

二、服务便民与依法行政同为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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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服务”是我国人民政府的宗旨,由此决定了行政机关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本案中,在陈森豪证明与查询房屋具有利害关系且出于合法目的、客观上无法提供更多查询房产信息的情况下,房产局档案馆拒绝陈森豪“以名查房”的请求姓名查询案件网上查询,为陈森豪行使权力设置障碍,是生搬硬套地理解法律法规、机械地执行依法行政的表现,忽略了服务便民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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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政府(国企)法律事务部成员。成功代理村民状告政府违法拆除养殖场的群体性行政诉讼等诉讼,积累一定的诉讼经验;是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惠州市体育局、大亚湾经济开发区霞涌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具备一定的非讼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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