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距离彭宇案已经过去了17年,而这个案件之所以进入我的视野,构成审问致思的对象,是因为彭宇案并没有因为其审理的结束而成为历史。

相反,它如同一个酵母,在时间滋养中不断发酵、扩散而影响着整个社会生活。

彭宇事件_彭宇案5年后真相_南京彭宇案法官王浩

更准确地讲,它一直成为我们开脱“美德消隐”和“道德沉沦”的最好说辞或者借口。比如2009年12月28日一审判决的郑州李凯强案、2011年6月16日一审判决的天津许云鹤案、2010年11月23日二审判决的金华吴俊东案等。

不仅如此,接踵而来的是对生活中一系列见死不救的新闻报道,尤其是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更是引发整个社会对人性泯灭和道德沉沦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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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新闻媒体在对这类事件进行报道及其评论时,总是要习惯性地链接起彭宇案,认为彭宇案的不公正判断,才是引发整个社会持续不衰的美德消隐和道德沉沦的“罪魁祸首”。

由此可以看出,彭宇案及其两审结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如此深远彭宇事件,是当事人彭宇、本案法官及其当地司法界所始料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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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能够代表民意吗?即使新闻媒体能够代表民意,难道新闻媒体就有权想当然地对新闻事件甚至对司法进行“媒体审判”吗?

看看有关于彭宇案的新闻标题,我们的新闻媒体一直在鼓动社会对彭宇案予以人性反思、道德反思,而新闻媒体自身为何不做做反思呢?

客观地看,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彭宇案,竟然搅动了整个社会,使民心震荡、人性茫然,无疑与新闻媒体的任性炒作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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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彭宇案二审获得新的证据,本可以还本案以真相,并以正一审之视听,如果是这样的话,彭宇案就不会造成如上所述的社会影响。

然而,二审法院却听命于当时的省市领导建设和谐社会的指示,对彭宇案予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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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最终以和解的方式实现了当时的“和谐”之需要,但却以将司法钉上“不公正”的耻辱柱为告终。

在彭宇案被扭曲事实、被歪曲真相的全过程中,新闻媒体以道德法庭自居的“新闻审判”喧嚣与当地最高领导基于时势需要而理所当然地以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和解”指示。

二者之间如何达成一种内在的共识,怎样形成一种实现其共识的默契和造势的互补效应?

这或许是今天重新审问彭宇案的真正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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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人心的冷漠并不是由彭宇案所造成的,只是彭宇案通过新闻媒体的炒作,成为人们公开地堂而皇之地表现其冷漠的人心提供了“正当”甚至“合法”的理由而已。

当然,使社会更加冷漠的罪魁祸首是彭宇案的司法审判及其判决结论,因为它让好人遭受伤害,并且通过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得出一个结论,即司法不公正,法官是恶人;并且,作为恶人的法官,会将所有做好事的行为视为是“恶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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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彭宇事件,原本是一个很小的经济担责纠纷案,但由于传媒和权力的不正当干预,最后演变成为一个牵动整个社会神经的大案。

彭宇案之所以成为民事纠纷案中之“大”者,首先在于它从受理到审理的过程中,干预者和关注者越来越多,其阵势越来越大;其次在于它的发酵功能极强,影响越来越大,直到今天,整个社会仍然没有摆脱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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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源上讲,彭宇案所形成的这种至今不衰的负面社会影响,乃是传媒的刻意误导和权力的僭越性干预,导致人们普遍对行美德心存畏惧和戒备,社会同情和怜悯之德性由此丧失,见义勇为、救助危难的风尚以此而消隐。

这种戒备和畏惧所形成的同情和怜悯之德性的丧失、见义勇为和救助危难之风尚的消隐,其实质恰恰是社会道德的沉沦,因为社会美德风尚的形成,总是要以普遍的道德作为其广阔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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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彭宇案何以引发整个社会的美德信念坍塌、美德风尚消隐?

网络是一个非组织化的信息共享平台。活跃在网络平台上的网民,大都有旺盛的感觉能力和渲泄欲望,但却往往缺乏独立的思想和理性的能力,所以最容易被外界信息所激发,也最容易为其它力量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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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看,小小的彭宇案能够发酵成为震荡社会的强劲冲击力,是活跃在网络上的散漫的网民所不能做到的。

能够将散漫的网民的旺盛感觉能力和渲泄欲望激发起来,使其尽情渲泄,还需要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彭宇案能够为网民们提供合法渲泄的正当理由和合法方式;第二个条件就是必须有一种合法性力量的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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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彭宇案中,被告彭宇为摆脱其经济担责而本能地自塑见义勇为“做好事反被诬陷”的美德受害者形象,满足了网民的合法渲泄的第一个条件。

而新闻媒体和当地官员为了各自的最大利益诉求而参与彭宇案,则为网民们合法宣泄输送了鼓动牵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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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讲,彭宇自塑美德受害者形象,这是制造谎言、欺骗司法和社会大众的反道德行为。

但这种反道德行为通过美德受害者形象的包装,然后借助于新闻媒体之“新闻审判”的桥梁而传送给网民,网民们就用它来压垮了社会美德这只大“骆驼”。

新闻媒体以其敏锐地迎合时势和追求实利主义的轰动效应之双重动机,毫无怀疑地接受被告彭宇自塑美德受害者形象的碎片信息,本能地以道德法庭自居,想当然地对原告和一审法院展开“新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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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为网民们自在地渲泄激情提供了合法的理由,更为网民们自在地渲泄激情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然而,新闻媒体这种只偏信被告所提供的“自证”性的碎片信息、而无暇探究事件真相和新闻真实的“新闻审判”行为,在本质上是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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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当权力干预司法时,司法就丧失了客观和公正,由此导致了彭宇案的真相最终被完全遮蔽,使彭宇案更加扑朔迷离,引发社会公众广泛的猜疑和想象,这种无边无际的猜疑和想象,最终成为消解美德、沉沦道德的无形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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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对个体还是对社会来讲,其美德信念坍塌、美德风尚消隐的实质,是社会道德的普遍沉沦,因为美德是以“舍利执爱”为准则,追求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

所以美德是不讲利害得失的,而美德信念坍塌、美德风尚消隐,恰恰是人们在具体的生活情境中过度地纠结于利害得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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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讲,美德信念坍塌、美德风尚消隐源于两种情况:一是见义不勇为、危难不相助,这种情况的出现源于从私利出发来考虑行为的得失,最后以冷漠取代作为,而冷漠恰恰源于内在道德情感、道德品质的瘫痪。

二是打着美德的招牌或幌子而行损人利己之私,这种行为原本就是最恶劣的反道德行为。

彭宇案所引发出来的社会道德沉沦危机,主要属于后一种情况:无论是彭宇通过制造谎言来自塑美德受害者形象的行为,还是新闻媒体自以为是想当然地展开“新闻审判”的行为,还是当地省市领导权力干预司法的行为,都属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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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共同实现了对社会道德的解构,使原本就处于沉沦危机之中的社会道德,更是雪上加霜。

美德信念坍塌、美德风尚消隐之根在于道德沉沦。重振社会美德之根本努力,是要重振道德雄风。

因而,为彻底平息彭宇案所制造出来的社会心理、情感、认知、精神等方面的震荡,彻底消解彭宇案所引发的美德消隐和道德沉沦的危机,必须重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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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振道德的基本努力,就是重建道德实践理性精神和社会职业道德能力。

前者的主要任务是重建利益理性精神和权责对等能力,并在此基础上重建自由限度能力和涵纳容忍品质。

后者的基本任务是重振司法道德、媒体道德和官员道德,其最终努力是重塑司法公正、传媒真实和官责本位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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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诉求的“事实”基础

美德判断是基于事实还是基于情感,这是反思彭宇案的必须认知出发点。

在彭宇案的社会发酵过程中,人们的盲目渲泄其感受或愤慨几乎是缺乏必要道德责任的美德激情恰恰高于对事实的尊重,由此,彭宇案形成的真正事实反而被公众激情所无情地“剪裁”和忽略。

人们“剪裁”和“忽视”的过程,也就是其无意间突破其必守的道德底线的过程。因而,还原彭宇案的事实真相,成为本文反思彭宇案所引发的伦理困境并重建社会道德的真正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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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宇案的双重事实真相

彭宇案缘于一个意外事件。这个意外事件演变成一个引发公众激情的民事诉讼案件,有两个环节的客观事实不容忽视。

首先是彭宇案的原发事实,这个原发事实是由三个前后相续的具体环节性过程构成:在匆匆行走中,彭宇无意间与徐寿兰老人相碰撞,这位老人由此跌倒在地。

彭宇将老人扶起来,发现她受伤了,把他送到医院检查,并为她先行垫付了最初的一笔(即 200 元)医疗费,并陪着老人的亲属一道等待检查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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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件,它一旦发生了,作为当事人的彭宇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视而不见,扬长而去,这种行为是无德。

另一种选择是扶起跌倒的老人,发现老人受伤了,将她送到医院诊治,这种行为选择是为自己的意外过失而担责。

彭宇选择的是后者,体现了他为人善良和质朴,有相应的道德责任意识、责任能力和责任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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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彭宇案的继发事实,这个继发事实由两个环节构成:在前诉讼环节,彭宇因为老人的治疗费超出他的承受力所带来的经济压力促使他改变了态度,修改了原发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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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他自己碰撞徐寿兰老人修改为是徐寿兰老人碰撞了他,徐寿兰老人跌倒受伤的责任不在己而在对方。

由此争执而不能达成共识,于是形成诉讼,一个简单的意外事故,变成了一件民事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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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诉讼环节中,彭宇为了摆脱“高额赔偿”的责任,再次改变自己的态度和行为,修改原发事实:徐寿兰老人跌倒与他无关,而是他主动“做好事”,才将老人扶起来送进医院。

为达此目的,彭宇借助于新闻媒体将自己塑造成一个“做好事反被诬告”的美德受害者形象。

由彭宇本人一手制造出来的彭宇案继发事实,恰恰展露出彭宇这个原本具有质朴道德能力和责任感的年轻人,在利害权衡与取舍过程中逐渐沦为逃逸责任、违背良心的人,其先后两次更改“自认”的行为推动他走向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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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彭宇为逃避高额医疗费用的担责而编织“做好事反被诬告”的美德受害者形象,是很容易识破的。

但由于司法操作的不当和新闻媒体盲目追求新闻热点,并以其迎合主流的思维本能想当然地进行性质定位和价值取向定位,从而使这个原本是谎言制造者的彭宇真正变成了热炒全社会的“美德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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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宇案的“美德”发酵

彭宇事件到彭宇案,我们获得两个方面的基本社会认知:首先,无论是作为当事人双方的彭宇和徐老太太,还是与本案的其他相关者。

比如家属、司法人员、记者、网民等等,原本都不是坏人,即静态地看,人人都有做人的底线,人人都有基本的德。

然而,一旦因为利害的牵动,静态的做人底线和基本的德往往就会被利害权衡和取舍所突破,而本能地走向“唯利是图”的无德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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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条本能地趋向无德的道路上,几乎每个人都在动员各自的社会资源或者说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来展开诉求,来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

彭宇案的主角彭宇是这样,诉讼的另一当事人的直属亲戚即徐寿兰的儿子潘辉也是这样。

他虽然仅是南京市公安局八处的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他仍然借助于职业带来的社会资源而帮助自己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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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虽没有潘辉这样的职务之便利,但他却具有比潘辉更大的优势,那就是他所从事的通讯职业工作使他知道怎样利用整个社会公众力量的路径、方法和技巧。

具体地讲,就是他很清楚怎样利用社会公众对于美德的尊崇感和对美德的生活诉求来实现自己的想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因而,他为此而首先将自己塑造成“做好事”的美德英雄,然后将自己打扮成“做好事反被诬告”的受害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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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自我造型的得逞,主要得益三个社会因素:

一是普通同情的社会心理,因为在有个儿子是公安局工作人员的徐寿兰面前,身处司法诉讼中的彭宇自然地成为了弱势者,作为弱势者的彭宇必然引发社会的普遍同情。

正是这种极具盲目性的普遍同情,成为彭宇进行自我造型的“良好”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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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社会对美德的潜在渴望。虽然人们希望生存有秩序和生活安全,但人们的内心深处总是不希望生活太平静,因为太平静的生活是死水一潭。

因而,在太平静的生活中偶尔泛起些微的波澜,打破一味的沉寂,几乎成为每个人的潜在渴望。而渴望美德行为的不时出现,恰恰是能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的这种潜在需要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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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传媒和媒体人的利益盲动。

从根本上讲,彭宇进行自我谋划的成功,主要得益于传媒的鼎力相助。媒体原本是大众舆论工具和社会舆情平台,因而媒体人成为无冕之王。

作为无冕之王的媒体人和作为社会舆情平台与舆论工具的新闻媒体,担负弘扬和匡扶社会公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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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一般意义言,中国媒体必须要坚持社会道德责任感,即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好社会公德,这是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和媒体行业的基本职业伦理要求。

但这种基本的职业伦理要求相对既具有严厉的意识形态纪律要求、又缺乏根本保障而必须具备极强实利追求的媒体从业人员来讲,往往更多地为实现其现实利益效应而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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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信念坍塌、美德风尚消隐的实质是社会道德沉沦,要真正消解彭宇案所带来的社会伦理困境,必须重建美德;但重建美德的根本努力是要重振道德雄风。

重振道德雄风的当务之急,就是重建道德实践理性精神和社会职业道德能力:前者的主要任务是重建利益理性精神和权责对等能力,并在此基础上重建自由限度能力和涵纳容忍品质。

后者的基本任务是重振司法道德、媒体道德和官员道德,其最终努力是重塑司法公正、传媒真实和官责本位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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