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相关要求,我委现开始对区内具有施工资质的注册企业分批次依法启动双随机检查工作。本次双随机检查工作于2023年8月开始分批次展开随机身份证,现将第三批次双随机检查企业名单公布(详见附件1)。相关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大兴区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二、检查时间及地点
1.检查时间:2023年8月4日–8月21日;
2.检查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415室。
三、检查内容
1.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2.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4.企业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检查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技术负责人在检查时间内,到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服务中心接受检查。检查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4);
4.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原件及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工作简历情况原件(见附件5);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个人权益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名单》(见附件6)随机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个人权益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7.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上述资料按以上顺序整理成册。
五、处理方式
1.检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我委将依法向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揽新工程,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予开具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2.企业逾期不参加检查的,不予开具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经检查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后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检查工作人员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一条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1.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检查人员不得在检查工作中吃拿卡要、接受企业馈赠和宴请;不得在检查工作中索取钱物或报销各种费用以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随意降低或者抬高检查标准,不得对被检查企业的投诉、举报进行打击报复。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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