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历史求知所
尊老爱幼自古以来便是人们传承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一,在公共交通、公共场合、景区景点等地都可以看到人们尊敬老人的具体表现,在各种社会保障条例也随处可见尊老爱幼思想根深蒂固深入人心的现状。
可近年来,贴着“倚老卖老”、“为老不尊”等标签的新闻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大众视野内,其中备受大众关注的老人“碰瓷”事件也层出不穷。
近日,一则新闻“大爷摔倒无人扶最终死亡,家属却把路人告上法庭”广受议论,老人摔倒无人敢扶成为群众议论的焦点,“我扶了他,万一他讹我怎么办?”成为周围路人以及网友最犹豫纠结的问题。
那么关于老人摔倒要不要扶这个话题,我们不禁回想起被人们称为“一句话让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退化了几十年”的那句“不是你撞的,干嘛要扶”。
当年说出这句话的王浩法官,现在过的怎么样?
【案件摘要】
时间追溯到2006年,南京。像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上班的年轻人彭宇,下车时被身后的动静吸引了目光–一位老太太正躺在地上呻吟。
彭宇上前查看并将老人扶起,之后热心地将老人送至医院甚至帮忙垫付了医药费,却不曾料到这些出自善意的举动给自己惹来了长达十几年的舆论风波。
据悉,老太太名叫徐寿兰,当天早晨她像往常一样出门买菜,在等待公交之际不料被人从身后撞倒,当时便感觉站不起来了,于是只能躺在地上呻吟哀嚎。
而后彭宇将其扶起并和徐寿兰的儿子潘辉一同将她送进医院,还为其垫付了200元医药费。
在等待徐寿兰伤情检查结果的同时,潘辉和彭宇说过一句“要是软组织挫伤或者一般性骨折我都不会找你的”无疑是认定自己母亲被撞倒受伤就是由彭宇所致。
但徐家人的态度在徐寿兰检查结果出来的同时发生了180度反转–徐寿兰被诊断为八级伤残,左股骨颈骨折,需进行髋关节置换手术。
听到这一结果,徐家人坐不住了,当即向彭宇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徐寿兰的全部医疗费用。
谁都没有想到,这件看似将尊老爱幼传统美德发扬光大的善举,却被徐寿兰及其家人一口咬定是彭宇撞倒了她。
徐寿兰及其家人的态度反转让彭宇感到始料未及–自己明明只是出于好心帮助了她,为什么还反过来被认定是自己的过错?
然而不论自己如何辩解,徐家人仍然将彭宇看作是伤害徐寿兰的罪魁祸首,且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和各种损失费共计13万余元。
彭宇和其家人试图和对方不断沟通以达成一致,无奈对方态度强硬,双方争执不下选择报警,但警方提出通过民事调解解决问题的方式没有得到双方的认可。
最后徐寿兰家人不仅拒绝沟通和解,还把彭宇告上了法庭。
一审的时候,由彭宇妻子代替彭宇出庭答辩。她坚持申明,徐寿兰所受的伤害不是由彭宇所致,不应由彭宇承担此事的责任,也更不应由他弥补其损失。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此案的关键证据–最开始在派出所做的笔录原件,竟不翼而飞。
笔录原件的丢失立即引起法院及群众的疑惑,许多人开始探究案件背后是否存在不为人知的背景或关系链?一时间,这件普通的民事纠纷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除了笔录原件丢失,法官王浩的一句“不是你撞的,干嘛要扶?”更是导致此案所受关注度倍增。
此举一出,当即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反感和批评,认为这是对生命不尊重的表现,也是其作为一名法官不负责任的表现。
最终,法院的判定结果为本次事件双方均无过错,但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彭宇应该对徐寿兰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最后彭宇需支付徐寿兰提出的赔偿金的40%王浩法官,即将近5万元。然而这件事并没有到此结束,由于徐寿兰及其家人对法院给出的判责结果不满,选择继续上诉,于是有了之后的第二次庭审。
在二审中,彭宇亲自出庭,坚称自己与徐寿兰并无肢体接触,且彭宇借助媒体的力量,将自己做好事被诬告的形象深刻地印在人民群众心中。
许多人认为彭宇案侧面反映出如今社会许多恩将仇报、好心帮忙却被诬陷的恶性现状,此案引发了社会对人性与道德的反思。
就当所有人都在为彭宇所遭受的不公打抱不平时,传来彭宇与徐寿兰庭外和解的消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
除此之外,法官王浩的那句话也像扎在人们心里的一根刺,每当遇见需要出手相助的情况时,脑海里便闪过是否该伸出援手的疑问。
据了解,这件事之后,法官王浩被调往其他司法所工作,被安排在数十公里开外的小小街道办里做司法顾问。
【案件争议】
从法院的角度出发,由于缺少关键性证据,法院无法判定徐寿兰摔倒是否由彭宇所致;以及此案件中徐寿兰受伤若真为彭宇所致,其应向徐寿兰赔偿多少钱才合理。
【以案释法】
一、彭宇对徐寿兰是否有救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那么哪些人有救助义务?
1、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如父母有救助子女的义务、丈夫有救助妻子的义务。
2、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此即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而产生的履行公务的职责。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和自愿接收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法定救助义务包括安全保障义务、夫妻共同扶持义务、承运人救助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义务、紧急救助等。
若徐寿兰摔倒实际不是由彭宇所致,那么彭宇不具有救助义务;反之,则彭宇有救助义务。
二、彭宇向徐寿兰赔付的赔偿金数额应当如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当我们遇到“扶不扶”的问题,该如何做?
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理性思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策。首先,我们需要考虑自身安全。如果情况危险,我们应该优先保护自己的安全,不要轻易冒险。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对方的实际情况。如果对方需要帮助,我们应该尽力去帮助他们,但也要考虑自己的能力和条件。
如果我们无法提供有效的帮助,我们可以选择寻求他人的帮助或者报警求助。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社会责任。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尽力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尤其是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但是,我们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因为帮助他人而违法犯罪。
总之,面对“扶不扶”的问题,我们应该理性思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策。
无论我们选择扶还是不扶,都应该尊重他人,遵守法律法规王浩法官,做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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