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师范大学)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字[2017]第K046号

被处罚人:山东师范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7382XT

法定代表人:唐波职务:校长

地址: 济南市文化东路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你单位长清校区建设项目于2006年1月在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审批文号为鲁环审〔2006〕10号。建设项目于2003年10月开工建设,2005年10月建成投用。2017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长清校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该项目环评审批意见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为减免处罚的法定理由,故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1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7〕K046号)、2017年8月25日《送达回执》及你单位提出的《山东师范大学关于我校长清校区环保验收相关情况的说明》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以罚款肆万元整;限期2个月内落实环评批复意见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华牧天元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字[2017]第G049号

被处罚人:山东华牧天元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81373H

法定代表人:刘玉民职务:董事长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港兴三路北段1号济南药谷研发平台区1号楼B座2001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你单位位于高新区东区办事处东港村209号,2016年6月办理环评文件批复(济环报告表[2016]G43号),2016年9月开工建设饲料生产基地,2016年12月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2017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生产设备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济环报告表【2016】第G43号)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9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但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3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7〕G049号)、2017年9月2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责令停止生产;(二)处以罚款四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济南市环保局,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字[2017]第G041号

被处罚人: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824192K

法定代表人:胡元东职务:董事长

地址:济南高新区临港办事处鸭旺口10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2017年8月22日济南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对你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物料大棚南侧有混凝土废料和砂石物料未完全覆盖,地面未硬化,浮沉严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9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进行陈述或申辩。但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告字〔2017〕G041号)、2017年9月4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一)责令五日内改正;(二)处壹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济南市环保局,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17]第G037号

被处罚人:山东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0786806A

法定代表人:张卓职务:董事长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马头山村村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济南市环保局领导分工_济南市环保局任局长_济南市环保局

经查实,你单位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于2010年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济环报告表[2010]J083号),2010年开始建设,2012年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2017年8月18日,我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山东舜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意见请示的批复》(济环建管函【2011】第J247号)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9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申请听证。但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7〕G037号)、2017年9月9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责令停止生产;(二)处以罚款四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17]第G030号

被处罚人: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8696W

法定代表人:李育正职务:董事长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77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2017年5月15日,济南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喷漆、烘干和注塑生产环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废气直排,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引起周边居民多次投诉。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高新分局12345投诉举报承办件6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7〕G030号)、2017年8月14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二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十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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