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研发用地使用范围_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工业地_工业用地

四川自然资源

权威发布/政策解读/法规宣传

3月4日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工业研发用地使用范围_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工业地_工业用地

《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

探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

积极构建工业项目公开透明的

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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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的新型用地模式

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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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立足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用地效率

工业用地_工业研发用地使用范围_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工业地

紧紧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总体要求

坚持因地制宜、渐进方式推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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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底前,有条件的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及省级新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一简称园区)先行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2022年,园区新增工业用地3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

►2023年,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通知》明确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将以前企业自行分散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转变为政府事前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价,变企业办为政府办、变企业出钱为政府买单,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降低成本。

健全指标体系。在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的基础上,增加了“亩均税收”作为主干指标工业用地,并明确各地可结合本地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制定能耗标准、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解决工业项目评价体系中有“体量”没“质量”的问题,着力提升土地产出效益。

指标体系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于2021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工业用地_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工业地_工业研发用地使用范围

《通知》推行

“标准地+承诺制”,将适用承诺制的事项提前纳入土地供应公告,企业取得土地后,审批部门根据公示后的企业书面承诺即可作出审批决定,压缩审批周期,努力实现企业“拿地即可开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工业用地,建立完善工业用地“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全流程协同监管,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承诺事项和相关规定建设、投产和运营。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地”改革的保障措施。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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