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适用国税2014年第67号公告视为价格明显偏低?
案例:
答复:
合伙人转让个人财产份额,不适用国税2014年第67号公告视为价格明显偏低,因为合伙企业的份额不属于股权转让中的股权,二者不一样。再就是合伙企业中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合伙企业,是已经缴纳完了税后的利润。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请问:
我们公司没有分红给股东,为什么税务局仍然征收股东分红的20%个税?
情况:
有一家民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王总想分红500万元,但是知道必须扣缴20%的分红个税,因此王总想让财务“筹划”一下,暂时不分红了,改为直接用这50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方式。
这种利用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纳税筹划个税的方式,为何不可行?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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