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看完一部电影”,可能将成为过去式。
4 月 9 日,50 余家影视公司、五大长视频平台及影视行业协会发出联合声明,共同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
上述权利人表示,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共同遏制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使用影视作品的行业乱象。
联合声明方包括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等协会,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 TV 等视频平台以及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慈文传媒、新丽传媒等影视公司。联名方几乎囊括了影视行业的核心力量,而声明中提及的短视频平台及公众账号,显然对准了抖音、快手及 B 站。
随着短视频的市场规模不断攀升,短视频平台也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最新高发地,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是被侵权的 “重灾区”。《2020 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仅 2019 年至 2020 年 10 月间,就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 1602.69 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 92.9%。
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宋聪聪律师向搜狐科技总结,目前短视频平台上的侵权行为,主要分为:
“此次联合声明,主要针对的就是第一种和第二种行为。众多单位共同联合发布此次联合声明,可见这类行为已经泛滥成灾,到了不得不整治的地步。”宋聪聪表示。
“教人解说电影”:12800 元
以抖音平台为例,简单搜索 “电影”,就能发现 “XXX 说电影”“XX 电影”等类似的电影解说博主账号数以万计,且粉丝都在百万量级以上。
通过每个账号的内容设计也可以发现,电影解说短视频已经成为一种很成熟的营销号模式。多数账号通过对影视剧片段进行剪辑,并概括剧情,配以解说,将一部两小时的电影精简为三个短视频片段。
在账号首页,博主会将三个短视频封面拼贴为同一电影封面,不仅增强了账号整体的 “专业性”,也能绑定三个短视频的浏览量。不少博主还会制作针对剧集的合集,比如 “楠者电影”首页的《黑镜》合集中,就用了 12 集讲解该英剧。
▲ 抖音 “乌鸦电影”主页
▲ 抖音 “楠者电影”合集
成熟的工业化运作,为这类账号带来丰厚收入。
在知乎 “现在还有什么普通人不太知道的暴利行业?”的问题下,网友 “林开开”回答称 “做一个抖音电影剪辑号,一个月轻轻松松几万块”,“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我们平时在抖音上刷到的各种精彩电影片段,其实是个存在很久的暴利行业。”
林开开在回答中详细教学了做电影剪辑号的方法,在完成养号、内容等前期积累后,一个影视解说账号的变现方式十分灵活,林开开总结起来有九种,橱窗带货、微商变现、直播、星图广告等基本方法之外,林开开表示,教学引流是最快的变现方式,一般粉丝数达十几万就会有人来找博主学习剪辑。
博主 “小片片说大片”是通过教学变现、内容付费的典型案例,他在几个主要视频平台均拥有几百万量级粉丝数,是少见的能适应各个平台的账号。变现方法来看,“小片片说大片”通过导流到公众号,建立了影视剧解说的付费专栏,比如六季电视剧的解说,第一季免费看,后五季付费看。
电影解说教学课也是 “小片片说大片”的主要变现方式之一b站封面比例,收费高达 12800 元的影视短视频创作达人全能班,培训内容有概论、影视、文案、配音、剪辑、运营、变现。在电影解说视频越来越成为 “财富密码”之时,“教人解说电影”也成了一门收入可观的生意。
值得注意的是,电影宣传方也会主动和电影解说号合作,宣传方会主动给到需要剪辑的电影b站封面比例,然后根据浏览量算钱。网友披露的一份征稿奖金设置显示,播放量 800 万以上奖金 6000,设置 1 名,100 万以上奖金 1500,设置 3 名。一部电影的解说征稿,总共能获得奖金的账号有 39 个。这种情况下,宋聪聪表示不会被认定构成侵权。
不过,林开开提到,抖音现在正在打压剪辑号,“因为太多剪辑号涌进来了,前段时间很多百万大号中招,被限流”。
营销产业链不断扩张,不少电影解说账号也正将目光瞄准电影从业人员。有业内人士爆料称,曾有在 B 站、抖音、快手平台有 50 万粉丝的某电影解说账号联系自己,有酬写一篇关于《釜山行 2: 半岛》的影评文案,文案要求为:1. 详细撰写电影剧情,将故事主线阐明清楚;2. 让观众知道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故事;3. 最后对电影做一个简单的总结,比如表达了人性的残酷和残存的美好。
当该人士表示需要对视听语言、光影、构图等干货进行分析时,对方直言 “不需要”。该人士对此颇为愤慨,“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国内电影观众的水平较低与这些营销号自媒体是分不开的。”
“二创”的边界之争
作为国内最大的 “二创”视频网站,B 站影视区同样面临版权问题。从 B 站该区热门视频排行来看,播放量热度依次递减的类型分别是影视杂谈、影视剪辑、短片和预告资讯。也就是说,在 B 站,同样是解说型视频最受欢迎。
以粉丝总量仅次于哔哩哔哩官方电影账号的 UP 主 “木鱼水心”为例,UP 主策划了 “木鱼微剧场”栏目,解读《请回答 1988》《权力的游戏》《让子弹飞》《了不起的盖茨比》等影视剧,播放量均在 100-200 万量级。不过,区别于抖音上的营销号,B 站影视 UP 主的内容质量普遍过硬,会在解说之外,加入自己对电影的理解以及思考,输出自己的想法。
▲ UP 主木鱼水心视频作品
但边界问题仍旧模糊。爱奇艺曾就 B 站 UP 主二创影视剧的作品多次起诉,2016 年,B 站未经授权播放被爱奇艺买断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快乐大本营》,当时被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5.7 万元。2018 年 5 月,爱奇艺再次起诉了 B 站,原因是后者未经授权擅自在平台上提供《中国有嘻哈》节目片段的在线播放服务。
而更早的 2015 年,爱奇艺、斗鱼等九家网站就曾以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名义起诉 B 站。
“电影解说”是自媒体时代开启后就普遍存在的一种创作形式,而有关这种形式是否侵犯著作权的争议也从未停息。
因为 “X 分钟看完电影 XXX”而蹿红的初代电影解说博主 “谷阿莫”也曾陷入版权纠纷。2017 年时,谷阿莫,被 KKTV、又水整合、迪士尼等公司控告侵权。其中,又水整合称,有 4 部以上电影因为谷阿莫而无法在电影院上映。
而谷阿莫辩称,他的视频符合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属于二次创作未侵权,且制作视频是在教育看不懂电影的人,而非获取利益。
之后,谷阿莫和 5 家公司进入调解阶段。2019 年 7 月 31 日,谷阿莫再度到法院出席调解会。之后他在微博透露,估计还要两三年整件事才会有结果。而这期间,该案件并未影响谷阿莫的视频更新。
对于 “二创”视频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 “合理使用”定义的边界。宋聪聪认为,如果仅是原作品的简单搬运,无意义的加工,肯定构成侵权。但如果二次创作者进行了独创性表达,则需要考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如果是合理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规则需要满足是三个要件:
满足了以上条件,也就不构成侵权,平台应允许其发布,并可以利用平台规则进行流量推荐。
此前,一款名为 “图解电影”的 App 就曾被优酷告上法院,该软件主打高清在线图文电影解说,只需 10 分钟即可了解一部电影内容。去年,该 App 被认定使用影视剧截图、单纯介绍剧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法院未认可被告 “合理使用”的抗辩。
该案中,图解电影 APP 于 2017 年上传了优酷《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影视剧第一集中的截图共计 382 张,播放次数约 7 万次。
该案判决中最大的亮点就在于,法院对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情形做了清晰的界定。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律师:平台 “避风港原则”不能被滥用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告诉搜狐科技,对于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二次创作的视频认定是否侵权的问题,首先,不论加工、制作的程度如何,只要是未获得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其实施的复制、发行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如果用户发布的二创视频对原作品的内容没有实质性的改动,一般就是侵犯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对原作品改动程度很大,除了侵犯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可能侵犯原影视作品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
“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进行二次创作,但是在进行二次创作时要经过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经过许可的二次创作,其创作的视频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也可能构成改编作品,二次创作者对二次创作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朱界平说道。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律师则向搜狐科技表示,以优酷诉 “图解电影”App 案的裁判标准来看,上述所谓的影评账号,本质上大都属于视频版的 “图解电影”,因而也不属于对相关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而是确确实实的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恐遭索赔。
“这些被剪辑、拼接的短视频虽然只有几分钟长,但是其素材均来自于其他影视作品,并且这些短视频的创作目的也都是为了向用户传达原有影视作品的主要内容,这必然会导致一些看过短视频的用户,不再会去观看原影视作品。”
在夏海龙看来,这类案件难治理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短视频平台本身适用 “避风港”原则(在未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前,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权利人有效维权之前,这些短视频往往已经被大范围的传播——利益面前,平台方也或许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传统维权方式就显得相对滞后,更无法有效防止侵权。”
宋聪聪同样认为,“避风港”原则不能被利用,是解决侵权问题的关键。他表示,“避风港”之外,还有 “红旗”原则,如果侵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短视频平台依然视而不见,也会被认定为侵权。
“ 需要注意的是,’避风港原则’仅是平衡权利人、使用者、网络平台方、受众等各方利益的一个权宜之计。作为服务提供者名义上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但却实际上对作品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为行业发展的最大受益者,短视频平台理应加强监管和内容审核,对于短视频传播行为的规范及行业的良性发展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宋聪聪建议,可以与知识产权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加强短视频版权登记,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加强侵权取证、存证,协助权利人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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